在残奥会游泳比赛中,参赛选手的残疾类型包括肢体残疾、视力障碍和智力障碍。-S15类别:具有轻微视力障碍,例如视力受损但仍能正常参与比赛。需要注意的是,不同类别的选手在比赛中都有相应的规则和标准来确保公平竞争。
在残奥会游泳比赛中,参赛选手的残疾类型包括肢体残疾、视力障碍和智力障碍。
1. 肢体残疾:肢体残疾选手分为四个类别:
- S1-S10类别:在肢体动作方面有残疾的选手,例如肢体缺失或功能障碍。
- SB1-SB9类别:在上身动作方面有残疾的选手,例如脊髓损伤或其他上身残疾。
- SM1-SM4类别:在肌肉控制方面有残疾的选手,例如肌无力或其他肌肉障碍。
- SZ类别:具有身材特征残疾的选手,例如小身材或过重。
2. 视力障碍:视力障碍选手根据视力程度和功能分为三个类别:
- S11-S13类别:具有较重的视力障碍,例如几乎听不见或听觉差。
- S14类别:具有轻度视力障碍,例如视力受损但仍可以看到一定程度的物体。
- S15类别:具有轻微视力障碍,例如视力受损但仍能正常参与比赛。
3. 智力障碍:智力障碍选手被分为一个类别,即S16类别。这些选手具有智力发展迟缓或学习困难等智力障碍。
需要注意的是,不同类别的选手在比赛中都有相应的规则和标准来确保公平竞争。